英国政府规定凡是在创新者签证下申请入境许可或是居留权的申请人除了满足Innovator创新者签证基本标准外,还要达到下列对创新者签证申请人的具体要求

1. 担保

  • 1.1 所有申请入境许可或居留权的申请人必须由gov.uk网站上列出的担保机构(Endorsing Body)在创新者分类下受到担保。
  • 1.2 申请人必须提供由认可机构签发的担保信(Endorsing Letter),其中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 (i) 担保机构名称
    • (ii) 担保参考编号
    • (iii) 核发日期,不得早于申请日期前3个月
    • (iv) 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和护照号码
    • (v) 简短描述申请人的商业项目及其将向其客户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
    • (vi) 确认申请人的企业符合下列3,6,9項所提及的担保标准(视情况而定)
    • (vii) 担保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和办公地址),如有要求,其将对英国内政部证实担保信件内容的真实性
  • 1.3 如果担保符合新商业模式(new business),则申请人无需提供下面第5項中提到的任何投资资金证明,且担保信要能够证实:
    • (i) 由担保机构提供资金
    • (ii) 担保机构已经核实资金可从其它来源获得(包括申请人本身)
    • (iii) 担保机构已经核实资金已投资于申请人的企业裡
  • 1.4 申请人不需要成为企业的唯一创始人,也可以是创业团队的成员。
  • 1.5 如果申请人的最后一次出境许可是在Tier 1(毕业生企业家)、创业或创新者类别下,则此次担保不需要与导致上一次出境许可核准的担保机构相同。
  • 1.6 在英国政府相关决策者1审核签证申请时,担保并未被担保机构撤回。

2. 定义新商业模式(New Business)和同一商业模式(Same Business)

  • 2.1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新商业模式”担保准则担保:
    • (i) 为初次申请2
    • (ii) 此次申请是所谓的延长申请3,申请人正在寻求一个不同于上一个经过评估担保而导致上一次出境许可核准的商业项目。
  • 2.2 申请人能够被担保于”同一商业模式”担保标准之下,如果以下两者都符合:
    • (i) 申请人的最近一次出境许可是在Tier 1(毕业生企业家)、创业或创新者类别下。
    • (ii) 申请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获得许可的担保中评估的经营活动相同。
  • 2.3 申请人能够被担保于”新商业模式”或”同一商业模式”担保标准之下,如果以下两者都符合:
    • (i) 申请人的最后一次出境许可是Tier 1(毕业生企业家)或创业类別。
    • (ii) 申请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获得许可的担保中评估的经营活动相同。

3. 担保标准 – 新商业模式

如果申请人在新的商业标准下依赖担保,担保信必须批准以下两项

  • 3.1 申请人的商业合作符合下表中的所有要求:
    创新 可行性 可扩展性
    申请人拥有真实的原创商业计划,可满足新的或现有的市场需求和/或创造竞争优势。 申请人已经或正在积极开发必要的技能、知识、经验和市场意识以成功经营企业。 有证据表明,具备有架构的规划及潜力能够创造就业机会和扩展业务到国家市场层级。
  • 3.2 担保机构合理地认为申请人会将待在英国的大部分工作时间用于发展商业项目。

4. 投资资金 – 新商业模式

  • 4.1 如果申请人的担保是根据上文第3項中的新商业模式担保标准提供的,则申请人必须至少有50,000英镑的资金用于投资其业务。这可能包括已经投资于该业务的资金。
  • 4.2 如果担保信确认至少有50,000英镑资金可用或已投资于申请人的业务,则无需进一步证明投资资金。
  • 4.3 如果担保信没有证实一笔50,000英镑的全额资金可用或已经投资,则申请人必须在提供第5项中的文件,作为其还有余额50,000英镑投资资金的证据。
  • 4.4 如果该企业有一个或多个其他团队成员正在申请或已被授予创新者类别,他们不能共同分享相同的投资基金。创新者团队成员每人都必须要有至少50,000英镑的投资基金。团队中的英国居民或使用其它移民规则类别的人则不需要提供额外的资金以允许他们能够共同参与业务活动。

5. 投资资金证明 – 新商业模式

如果上述第4.3项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投资资金证明:

  • 5.1 如果任何资金可从雇用至少10人的英国组织获得,申请人必须提供该组织的确认信。信函必须包括:
    • (i) 资金提供者签署的声明,日期不早于申请日期前3个月,列明以下所有内容:
      • (a) 他们如何认识申请人
      • (b) 他们提供的资金数额以英镑(£)为单位。
      • (c) 确认未向任何其他人或企业承诺为了其它目的提供此笔资金
    • (ii) 此组织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和办公地址),如有要求,其将对英国内政部证实信件内容的真实性
  • 5.2 如果任何资金可从海外组织、雇佣人数少于10人的英国组织或个人获得,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 (i) 资金提供者签署的声明,日期不早于申请日期前3个月,列明以下所有内容:
      • (a) 他们如何认识申请人
      • (b) 他们提供的资金数额以英镑(£)为单位。
      • (c) 确认未向任何其他人或企业承诺为了其它目的提供此筆资金
    • (ii) 由(第三方或货币所在国依法注册执业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信函,确认上述(a)项的声明和签字真实无误。
    • (iii) 一封银行信函,确认资金存放在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内。该信的日期不得早于申请日期前1个月。如果该机构在英国境外,则该信函还必须确认资金可转移至英国。
  • 5.3 如果任何资金由申请人持有,他们必须提供以下任何一项
    • (i) 银行对账单,显示资金在英国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监管的机构持有。银行对账单必须涵盖连续三个月的资料,在申请日前一个月结束。
    • (ii)银行信函,确认资金存放在受监管金融机构内。该信的日期不得早于申请日期前1个月。如果该机构在英国境外,则该信函还必须确认资金可转移至英国。

    如果这些文件没有表明申请人持有资金至少3个月,申请人还必须提供上述5.2(i)和(ii)項中规定的法人代表签署的声明和信函,证明与向申请人提供资金的组织或个人有关系。

  • 5.4 如果任何一笔资金已经投资于申请人的业务,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证据之一,展现已投资的金额:
    • (i) 企业账户,展示会计姓名和帐户建立日期。
    • (ii) 商业银行对账单
  • 5.5 如果上述任何证据表明资金可用于申请人的业务,而不是申请人本人,或已投资于该业务,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司内部文件,说明其与该业务的关系。如果担保信确认申请人与业务是有关的,则不需要此文件。
  • 5.6 任何外币资金将使用申请日www.oanda.com上公布的即期汇率兑换成英镑(£)。
  • 5.7 如果资金存放在内政部无法进行符合移民规则所列要求的核查检查的金融机构,则此资金将不被接受。

6. 担保标准 – 同一商业模式

如果申请人是依靠在同一商业模式标准的担保之下,担保信应载明下列所有事项:

  • 6.1 在与先前其经过评估而拿到担保的商业计划相比较后,申请人已展现出显著的成绩。
  • 6.2 申请人的业务在英国工商局(Companies House)处注册,申请人被列为该业务的董事或成员。
  • 6.3 该业务活跃且交易活跃。
  • 6.4 根据其资产和预期收入,该业务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保持可持续发展,并与当前和计划支出相权衡。
  • 6.5 申请人在日常管理和业务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关键作用。
  • 6.6 担保机构对申请人将在英国的整个工作时间用于继续发展商业项目相当满意。

7. 担保标准 – 永居(永久居住權)

如果申请人提出永居申请,担保书应当同时确认下列事项:

  • 7.1 申请人符合第6.1-6.5項中规定的所有同一商业模式担保标准。
  • 7.2 申请人经营的企业至少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 (i) 至少5万英镑已投资于该企业,并积极用于推进申请人先前经过评估担保的商业计划。
    • (ii) 在最近3年内,该企业的客户数量至少翻了一番,而且当前高于其它英国企业提供类似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平均客户数量。
    • (iii) 该公司从事重大研发活动,并在英国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
    • (iv) 在过去的一整年中,该公司在其账目中至少产生了100万英镑的年总收入。
    • (v) 在过去的一整年中,该公司的账户至少每年产生50万英镑的总收入,其中至少10万英镑来自海外出口。
    • (vi) 该公司为英国当地人创造了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
    • (vii) 该公司为当地人创造了至少5个全职工作岗位,平均年薪至少为25,000英镑(工资总额,不包括任何支出)。
  • 7.3 如果申请人通过创造就业机会的标准作为申请标准之一:
    • (i) 这些工作必须存在至少12个月,并符合所有相关英国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当时有效的国家最低工资条例和《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Working Time Regulations 1998)。
    • (ii) 每个工作必须平均每周至少有30小时的带薪工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兼职工作,加起来每周30小时,可以表示相当于一个全职工作,只要每个工作已经存在至少12个月。但是,每周工作超过30小时的单个全职工作不算作一个以上的全职工作。
  • 7.4 申请人可以根据上述两个标准的任意组合获得资格,即使它们相似。例如,如果申请人的业务年收入为100万英镑,至少有10万英镑来自海外出口,则申请人将满足两个标准。
  • 7.5 申请人不能通过两次同样的标准来取得资格。例如,在其商业项目中投资了10万英镑(2×5万英镑)的申请人将被视为符合一个标准,而不是两个标准。
  • 7.6 如果该企业有一个或多个其他团队成员正在申请或已被授予创新者类别的解决方案,则他们不能共享满足这些标准的相同方法。例如,如果两个申请人都依赖于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那么总共必须创造20个工作岗位。

8. 担保机构

要获得此类别的认可机构资格,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 8.1 该组织在支持英国企业家(包括常驻劳工4)方面拥有良好的记录,或者是由另一个机构为此目的设立的新组织,该组织有此类性质的记录。
  • 8.2 成为担保机构的请求是由英国或移交的政府部门所支持,因为它与该部门的政策目标明确相关
  • 8.3 组织必须能够根据这些劳工规则中规定的担保标准,有效地评估申请人的商业项目。
  • 8.4 组织必须同意以下所有责任:
    • (i) 在申请获批准后第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时的检查点与被担保者保持联系
    • (ii) 如果在这些检查点同时发生以下两种情形,则通知内政部:
      • (a) 个人在原有的商业投资方面没有取得合理的进展
      • (b) 个人追求符合这些劳工规则中规定的担保标准的新企业
    • (iii) 如果申请人未经担保机构的授权而错过任何的这些检查点,则通知内政部
    • (iv) 如果(ii)或(iii)适用,则撤回其担保,除非此组织知道不撤回其担保的特殊和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将这些理由告知内政部
    • (v) 如果有任何理由认为其担保的个人违反其条件或在其自己的企业以外工作,则通知总部。
  • 8.5 该组织不得与过去或现在滥用移民制度有所关联。


1. 决策者:指入境许可官、移民官或国务大臣(视情况而定)。
2. 初次申请:指任何不是延期或结算申请的申请。这通常意味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进入一个类别。
3. 延期申请:是指新申请的入境许可或续签许可与申请人最近一次获得的离境许可(访客签证除外)属于同一类别。新的入境许可申请只有在前一次离境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才被视为延期申请。
4. 常驻劳工指以下任何一种:

  • 英国公民
  • 根据《2016年移民(欧洲经济区)条例》(经修订)拥有居留权的人。
  •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但赛普勒斯英属基地区公民除外。
  • 具有进入或继续被授予英国血统类别许可的英联邦公民。
  • 《1971年移民法》(经修订)所指的在英国具有永居身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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